關于開展涉酸企業排查整治“雷霆2018”專項行動的緊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
近年來,我省連續發生多起異地非法傾倒廢酸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案,2018年4月19日張家口下花園區再次發生了非法傾倒廢酸案。非法傾倒不僅嚴重損害生態環境,更直接威脅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有效消除非法處置廢酸帶來的環境安全隱患,經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研究決定,由省環保廳、省公安廳和省檢察院牽頭組織,自2018年6月18日起,在全省開展涉酸企業排查整治“雷霆2018”專項行動。
現就做好涉酸企業排查整治和廢酸處理能力建設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開展排查整治
(一)制定排查整治方案。為做好涉酸企業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對照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管理規定,立即制定涉酸企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整治范圍。全省所有生產、貯存、經銷、使用工業酸和產生、(自行)利用處置廢酸,及運輸工業酸和廢酸的企業,特別是2016年以來所有購買過工業酸的企業均要列入整治范圍。
2.排查重點。逐一核查涉酸企業的規劃、用地、立項、環評、施工許可、供水、供電、供氣和交通運輸等手續;逐一核查生產、經銷、購買工業酸和產生、(自行)利用處置廢酸及其他危險廢物等情況;重點排查使用報廢車、套牌車、改裝車、走私車等運輸廢酸的違法行為。
3.工作目標。摸清產生廢物底數,逐一核查涉酸企業產銷、使用工業酸和產生、(自行)利用處置廢酸,及產生酸泥等其他危險廢物情況。規范涉酸企業運行,對發現問題隱患的企業和單位一律先停產、后整治,對責令停產企業必須立即實施斷水、斷電、斷氣措施,通過專業技術評估和部門聯合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打擊非法處置犯罪,發現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的,由檢察機關監督指導環保、公安等部門依法移交移送和立案偵辦。
4.工作分工。各地政府負責部署、調度、監察和制定驗收復產標準等工作。市級有關部門要每月督查各縣(市、區)工作開展情況,每月逐一督查所涉企業整改、處罰和移送等情況,并采取隨機抽查和鼓勵舉報等方式,監督各縣(市、區)排查工作做到全覆蓋、無死角、無遺漏;另外,市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企業復產聯合驗收工作。市級檢察機關會同市紀委監委要逐月督察縣、鄉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落實和工作推進情況;會同市級環保、公安部門督導各縣(市、區)開展案件移送、偵辦等工作,同時對重點案件偵辦實施檢察、環保、公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h、鄉兩級政府及部門負責轄區涉酸企業排查工作,要逐網格逐企業落實責任領導和人員,實行“五個清單”和現場排查“三簽”制度,逐企業建立監管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雙檔”臺賬。網格責任人員要綜合采用定期、突擊或夜查等檢查方式,確保網格內所涉企業應查盡查、絕無遺漏,每周逐一檢查所涉企業斷水、斷電、斷氣和整改等情況,并規范留存檢查記錄和影音資料等備查。
5.重獎舉報。各市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公布舉報方式;并在所有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單位每個廠門和街道、社區、鄉鎮、村莊的醒目位置,張貼《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傾倒處置廢酸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見附件1);并結合本地實際和行動要求,制定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重獎舉報實施方案,在現行環境違法舉報獎勵制度基礎上,加大對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舉報的獎勵金額,對舉報線索一經核實必須按程序和時限兌現獎勵。
(二)拓寬應急處置渠道。各地要以立即消除涉酸企業環境安全隱患為首要原則,廢酸處理能力不足且無合法處理渠道的市,要積極拓寬應急利用、處置廢酸的渠道,充分利用企業現有自行處理裝置應急處置轄區廢酸,嚴格界定涉應急處置的廢酸產生和利用、處置企業范圍,科學制定轄區采取應急方式處理廢酸的實施方案,明確應急收集、運輸、處理廢酸單位的責任領導和人員,及相應的政府及部門分包領導和監管人員,確保廢酸應急處理工作安全、科學、有序開展。參與應急利用、處置廢酸的單位,應能夠達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有關要求,須經當地市級環保部門核查且報經當地市級政府同意后,方可開展處理轄區廢酸的應急工作;同時,要登錄“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報告情況,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制度,依法選取具有資質車輛運輸廢酸,確保不發生污染環境事件。
(三)嚴控排查整治時限。各市政府要于2018年6月15日前,將排查整治方案、驗收復產標準、重獎舉報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同時報送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2018年6月29日前,將張貼通告的影像證明材料和附件2、3、4、5、6、7,同時報送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自2018年8月10日起,要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轄區行動進展情況和企業復產名單,及附件8、9、10、11、12、13、14、15、16、17,同時報送省環保廳、省公安廳和省檢察院。2018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排查整治“雷霆2018”專項行動的各項任務。廢酸處理能力不足的市,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繼續采取應急方式安全處置新增積存廢酸。
二、加快推進能力建設
(一)制定試點方案。按照《河北省“十三五”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有關規定,各市應基本具備處理轄區企業產生廢酸的能力,2019年7月1日起,原則上禁止跨市轉移、利用和處置廢酸。各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開展采用先進適用技術集中利用、處置廢酸的試點工作,盡快制定集中利用、處置廢酸試點項目建設實施方案。
(二)推進能力建設。集中利用處置廢酸試點項目建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原則上每市廢酸處理單位數量不得少于2家(含現有利用、處置廢酸的經營單位),年實際使用工業酸1000噸以下的市和定州、辛集市不得少于1家,每市至少擁有1家采用酸堿中和方式處置廢酸的單位;
2.各市廢酸年利用、處置能力(含現有利用、處置廢酸能力)不得低于年使用工業酸量的2.5倍,且采用酸堿中和方式處置廢酸能力占總處理能力的30%以上;
3.優先支持現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具有自行利用、處置廢酸設施的單位,及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且新產生廢物少的單位,建設集中利用、處置廢酸試點項目;
4.各市政府負責選取試點項目和準許試點運行等工作;
5.市級環保部門負責制定試點方案和日常監管等工作;6.連續2年6個月以上穩定達標排放,且無違法行為的試點單位,可依法申領利用、處置廢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7.試點單位原則上不得接收本設區市外的廢酸(應急處置除外)。
(三)嚴把時間節點。
各市政府要于2018年7月31日前將試點方案報送省環保廳、省公安廳和省檢察院;務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試點方案的能力建設任務;自2018年9月10日起,要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試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附件18,同時報送省環保廳、省公安廳和省檢察院。
三、切實強化環境監管
(一)實施源頭管控。根據《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管理的條件和程序的復函》(環辦土壤函〔2018〕245號)規定,各地安監部門應加強對工業酸生產、經銷和使用單位的監管,如發現工業酸產銷企業無合法銷售渠道,應依法對其實施停業整治;各地公安部門應加強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名錄》的工業酸管理。自即日起,轄區集中利用、處置廢酸能力不足的市,在完成試點項目建設任務前,不得為產生廢酸的建設項目辦理新、改、擴建環評手續。各市政府應組織環保、安監、公安、供電、水利、發改(能源)和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的長效機制,定期互通工業酸生產、貯存、經銷、使用審批和廢酸產生、利用、處置申報,及企業用水、用電、用氣、生產狀況和涉酸運輸等情況;公安機關收到有關部門責令廢酸產生企業停業處罰決定通報后,停業期間,公安機關應依法暫停其購買工業酸的審批事項。
(二)核準產廢底數。各地政府要組織環保、公安、財政和檢察機關等部門,聘請環保專家和審計機構逐一核查轄區廢酸產生單位,對其生產經營活動記錄、會計賬簿和財稅票據等進行審計,逐一精準掌握企業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及其與產品數量、產品單耗酸量、用水量、用電量、用氣量和再生酸量、鐵紅產生量等數量關系,特別要核準自行再生酸裝置的實際生產能力。自2018年8月10日起,各市政府要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涉酸企業審計核查情況和附件19,同時報送省環保廳、省公安廳和省檢察院。經調查研究,委外利用、處置廢酸的產廢企業,工業酸(以濃度31%的鹽酸為例)使用量和廢酸產生量的質量比約為1∶1.6。具備焙燒裝置自行再生酸的產廢企業,每噸酸洗產品新酸耗量(以濃度18%的鹽酸為例)一般不超過2.5公斤,廢酸處理量與鐵紅產生量的質量比約為1∶0.14。
(三)安裝智能監控。全省所有產生和自行利用、處置廢酸的工業企業,按照《關于建設全省危險廢物智能監管體系的通知》(冀環辦發〔2017〕112號)和《關于印發全省危險廢物智能監控體系數據聯網規范的通知》(冀環辦字函〔2018〕203號)等要求,分別對照產廢單位、經營單位建設標準,安裝危險廢物智能監控設施并聯網;對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各級有關部門不得為其頒發排污許可證。全省所有集中利用、處置廢酸試點單位投運前,按照冀環辦發〔2017〕112號文件附件1中經營單位的建設要求,安裝危險廢物智能監控設施,并按照冀環辦字函〔2018〕203號文件規定完成聯網集成;對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各地政府不得準許其投入運行,各級有關部門不得為其頒發排污許可證。各市政府要按照排查整治和審計核查確定的企業范圍,監督、指導轄區有關企業安裝智能監控終端,并在市政府網站上公開列入安裝范圍的企業名單;自2018年8月10日起,要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安裝、聯網情況和附件20報送省環保廳。
四、強力督導責任落實
(一)成立組織機構。
各市政府要對此次排查整治和能力建設工作負總責、具體抓,立即成立涉酸企業排查整治和廢酸處置能力建設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各分管市領導任副組長,環保、公安、檢察院、安監、電力、水利、發改(能源)、國土、規劃、住建、財政、交通運輸、紀委監委和人民法院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環保部門,由各市環保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各縣(市、區)也要迅速成立相應組織,明確職責分工和任務目標。
(二)加強協調調度。
各地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站在講政治、惠民生、保安全的高度,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市政府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辦公或專題會議,協調、調度排查整治和能力建設有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聯調聯動,強化聯合執法,采取專案經營、提級偵辦、指定管轄等方式,強力推進重點案件偵辦和失職瀆職查辦等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聲勢和合力,確保排查整治和能力建設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另外,秋冬季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各市要統籌推進廢酸運輸、利用、處置和試點項目建設等工作,避免因廢酸積存過多導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三)強化督導檢查。
各市要嚴格依法做好督導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對逾期未報送材料和填報材料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的,要公開通報批評所涉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工作推進緩慢、推諉扯皮貽誤工作和逾期仍未完成廢酸處置能力建設任務的,要依照規定實施責任追究。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將適時對問題集中、事故頻發、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地方,進行危險廢物管理工作解剖式專項督察,組織審計機構和環保專家審計核查其轄區的重點企業,嚴格追究其黨委、政府及部門主要和分管負責同志的責任,同時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綜合措施予以懲處,并計入對其環保工作的考核成績。 |